校资〔2019〕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管理,规范资产配置,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更好地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日常基本行政办公所需设备、家具的配置。不包括教学、科研、实验、医疗、检验检测及学术交流等专项业务活动所需设备、家具。
涉密办公设备和家具根据保密工作有关规定配置。
第三条 学校通用行政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由财务、采购、资产等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与管理,内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 通用行政办公设备配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尽可能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节能环保、维修经济便利的设备,除有特殊业务需要,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通用行政办公家具配置应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经典耐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标准限额内尽量选择国产商品,优先购买国家认证的环保节能型产品。
第五条 各单位可在如下情况时申请配置通用行政办公设备、家具:
(一)新增机构和人员的;
(二)新增职责和工作任务,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需要的;
(三)原有设备、家具损坏且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的;
(四)原有设备、家具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标准且已影响正常使用,需处置后更新的;
(五)原有设备、家具性能已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
(六)难以校内调剂解决,无法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
(七)其他应当配备的情形。
第六条 各单位已配置使用的行政办公设备、家具,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继续使用。
第七条 各单位配置通用行政办公设备家具,应根据实际工作需求,结合现有资产存量和使用状况,按照“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的原则,经本单位有关会议集体决策后,严格执行采购管理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按标准配置。
第八条 通用行政办公设备应依据《兰州大学通用行政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见附件1)进行配置;通用行政办公家具应依据《兰州大学通用行政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见附件2)进行配置。配置标准由学校根据物价变动和事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和更新。未列入以上资产品目内的行政办公设备、家具属于限制配置。
第九条 属于限制配置、超标准配置及资产品目中明确要求须经审批同意方可配置的行政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强化论证、从严控制,单独申请审批。未经审批一律不得自行配置。
第十条 各单位在会议室、报告厅等公共场所配置空调的,应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按标准配置;在办公室配置空调的,应从严控制,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按标准配置。
第十一条 各单位配置高端数码摄录设备,应从严控制,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按标准配置。
第十二条 属于限制配置、超标准配置及资产品目中明确要求须经审批同意方可配置的行政办公设备、家具,各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一)提出配置申请,详细说明配置原因、具体用途、采购预算、价格依据、经费来源及现有同类资产存量情况等。
(二)配置申请材料应包含:
1.《兰州大学行政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申请表》(见附件3);
2.《本单位现有同类行政办公设备家具明细表》(见附件4);
3.单位集体决策会议纪要;
4.相关询价材料。
(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采购等有关部门审核;
(四)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其他独立核算单位的通用行政办公设备家具配置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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