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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实物捐赠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19   字体大小T|T

校资〔2016〕 4号

为加强学校接收捐赠的固定资产管理,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2002〕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捐赠实物都须按规定纳入资产管理。

第二条 单件价值(或预估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的各类实物捐赠,均列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愿意捐赠固定资产的捐赠人或者其他组织,需到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写明捐赠物资种类、质量、数量、金额和交付时间等,基金会在接收捐赠物资后为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

第四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使用安排和使用单位由学校批准后,使用单位到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办理有关领用手续。

第五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负责入账,到资产与实验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六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证的,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作为入账价值。

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作为入账价值; 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第七条 单件价值(或预估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捐赠物,由受赠方参照上述精神,自行管理。

第八条 接受捐赠资产的使用保管单位,要严格按照《兰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根据要求进行清查,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九条 捐赠资产的报废与处置按照《兰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