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资〔2019〕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图书资产管理,维护图书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图书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兰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资〔2016〕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图书馆、各学院(研究院、中心)资料室及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统一馆藏、批量采购的图书资产的管理,以及教职工用公款自行采购的达到规定标准的图书资产的管理。
教职工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会议时取得的相关资料属于学术会议文献,教职工出国(境)、出差期间购置的需报销但未达规定入账标准的图书资料等,均应交由本人所在单位统一保管或翻印留存,以便教职工学习交流。
学校在专项活动中向外单位或个人定向捐赠的图书,专项学习活动中下发的批量学习材料,校际交流及学术交流采购用书,教师教学用教材,报纸、休闲类期刊等,不纳入图书资产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图书资产,包括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交换等方式取得的中外文图书、期刊、资料等印刷资产,录像(音)带、光盘、电子书刊等非印刷资产以及数据库等电子资源。
第四条 图书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须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藏用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图书馆作为图书资产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全校图书资产实行统筹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和制度,负责制定学校图书资产的购置、验收、分编、典藏、借阅、处置和清查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图书资产的统一管理,对各单位图书资产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明确机构职责,落实图书资产管理岗位,确保管理工作质量;
(四)负责学校图书资产的购置预算编制、资产验收、入账审核、变动处置、清查盘点和统计报告等日常管理,确保账实相符;负责图书资产实物明细账,并与财务管理部门及时核对账务,确保账账相符;
(五)提高图书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全校文献资源共建共享;
(六)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对图书资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负责组织整改;
(七)结合图书资产的管理特点,运用信息化管理工具,统一对全校图书资产实行系统动态化管理,不断提高图书资产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六条 各单位是图书资产的直接使用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结合本办法制定图书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规范、高效的内部管理流程,建立动态、长效的管理机制;
(二)依规购置用于本单位使用的图书资产,按规定程序验收并及时登记入账;
(三)负责督促和指导本单位教职工将符合入账标准的图书资产及时登记入账;
(四)负责本单位图书资产的使用维护、变动处置、清查盘点、统计报告和监督管理;
(五)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对图书资产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组织整改落实。
第三章 图书资产配置及入账
第七条 图书资产的配置应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发展、人才培养目标、资产存量与时效、财务状况等,进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类统筹安排。
第八条 需集中采购的图书资产,应经充分论证、科学预算,依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单位集中采购的图书资产,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及时登记入账,纳入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通过分散采购、接受捐赠(寄赠至图书馆或各单位不符合收藏标准的图书不在此列)和交换等方式取得以及教职工使用公款自行采购的单册(套)达到1500元及以上,或批量价值达到2000元及以上的图书资产,均需及时登记入账,纳入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属于一次性购置、学校拥有永久使用权的数据库等电子资源,应作为无形资产登记入账并规范管理。后续如支付平台使用费,按年度作为费用支出处理;后续如支付年度内容更新费,在同一名目下累加入无形资产账。
属于仅按“付费即用”方式购买的数据库等电子资源,作为费用支出处理。
第十二条 图书资产应按采购实洋计价入账。
第十三条 图书资产应依据“先验收,后入账”的程序进行管理。图书馆统一管理的图书资产,由图书馆组织验收、登记入账和分类编目;各单位和资料室统一管理以及教职工占有、使用的图书资产,由各单位组织验收、登记入账和分类编目,图书馆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图书馆应建设全校统一的图书集成管理平台及图书资产管理平台,各单位可基于该平台开展图书资产的验收、分类和联机联合编目等工作,建立校内统一的机读目录体系,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动态化管理,推进资源共享共用。
第四章 图书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图书资产办理完成验收、登记入账和报账程序后,即列入学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账,属于国有资产。
各单位和教职工应充分认识图书资产的重要性,增强管理和使用意识,以高度的责任感规范管理、自觉维护并科学使用图书资产,确保其安全完整。
第十六条 图书资产如有损坏或丢失现象,应按规定及时处理。对损坏的图书资产,各单位和教职工应办理报修登记手续,由图书馆组织进行维护和修复;对丢失的图书资产,各单位和教职工应办理报失登记手续,其赔偿按照《兰州大学图书馆图书借阅规则》等执行。
第十七条 图书资产发生使用单位、使用人、存放地点等各类变动时,各单位和教职工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图书资产交接手续并更新、维护资产信息,确保其账实相符。
教职工退休、调离时,应将本人占有、使用的图书资产交还所属单位资料室,如本单位无资料室的,应按程序将图书资产移交图书馆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和教职工如有处于闲置状态的图书资产,应申请进行调拨处理。图书馆应根据实际需要优化配置全校图书资产,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第五章 图书资产统计
第十九条 图书馆应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开展全校图书资产的清查盘点、信息统计等工作,并按要求报送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安排,组织开展本单位图书资产的清查盘点、信息统计等工作,并按要求报送图书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报送的清查盘点、信息统计等材料须经图书资产管理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必要时应提交本单位决策会议纪要。
第六章 图书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图书资产,对年代久远、内容过时、使用率低、损坏严重的可申请处置。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在图书资产管理平台中提交处置申请,经本单位决策会议审议通过,方可将处置申请材料报送图书馆;图书馆审核、汇总后提交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后,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核审批结果,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报备。
第二十四条 图书馆应根据审核审批结果,组织实施处置并及时调整图书资产实物账目,按规定将处置相关材料报送财务管理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图书资产处置收益应及时全额上缴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纳入预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兰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资〔2016〕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