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根据《兰州大学关于树立过“紧日子”思想 建立厉行节约长效机制的意见》、《兰州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兰州大学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及《兰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公用房维修、改造及搬迁工作中固定资产相关事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流失、损失和浪费风险,同时确保学校公用房维修、改造及搬迁工作进度,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结合2020年度拟实施的公用房维修、改造及搬迁工作安排,尽早开展有关工作。
一、各单位应事先认真清点核实公用房维修、改造及搬迁工作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梳理,尽早形成处理意见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各单位如有待报废或长期闲置,但仍可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请按规定及时提交资产校内无偿调拨使用申请材料,经我处审核后将发布调剂公告。
(二)各单位如有已达使用年限并且确已不能使用、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请按规定及时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材料,经我处审核后将提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组织开展具体处置工作。
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请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附件)执行。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对于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报废。
二、各单位应在公用房维修、改造及搬迁工作中安排专人做好固定资产的搬运、保管和维护等,不应随意堆放或丢弃于公共场所,不应与其他物资混乱堆放,以免影响教学科研、消防安全等,甚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和浪费。
如发现此类管理不善的问题,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各单位如未事先及时清点核实有关资产信息,不得启动公用房维修、改造及搬迁工作;如因未及时清点核实或办理手续而延误公用房维修、改造及搬迁工作进度,导致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对所造成的影响负责并进行整改。
感谢各单位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支持!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