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资发〔2015〕 5号
一、仪器设备验收前准备
1.熟悉技术资料:签订仪器设备购置合同后,使用单位应预先安排或培训专职技术人员,熟悉厂商提供的技术资料,提出验收重点。
2.装机条件的准备:对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委派专人按照所购仪器设备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做好装机条件的准备工作。
3.组织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对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小组。如果安装、验收有困难,应邀请有关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协助安装、验收。
4.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设备(如进口设备等),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开箱。
二、验收要求
货物外观验收:
1.检查仪器设备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
2.检查仪器设备及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
3.如发现上述问题,应做详细记录,并拍照留据。
4.确认所验收货物件数与运输单据填写的件数一致。
实物及数量参数验收:
1.以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数量,并逐件清查核对。
2.认真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仪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
3.填写《兰州大学货物验收明细清单》,写明验收地点、时间、参加人员、箱号、品名、应到和实到数量。
4.以供货合同为依据与装箱单进行核对。
质量验收:
1.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仪器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安装、试机。
2.对照仪器说明书,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检查仪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
3.质量验收时要认真做好记录。若仪器出现质量问题,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供货单位。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厂商派员检修。
4.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按法检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同规定由外商安装调试的,必须由外商派员来现场共同开箱验收、安装、测试,安装调试合格后方可签署验收文件。
验收时间:
验收工作必须在仪器设备到货一个月内进行。
三、验收程序
(一)使用单位组织验收。
1.单价40万元以下的设备,由用户单位成立验收小组组织验收,并通知资产处派专人参加,验收小组成员应包括用户单位招标工作负责人、相关领域专家、纪检委员、资产管理员、工会委员参加。
2. 使用单位应对仪器设备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进行验收,根据合同和中标书逐项进行技术指标的确认,并如实填写在验收表中。验收完成后,应如实填写验收报告单,并由验收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二)学校验收
1.凡单价4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必须由学校组织验收。
2. 使用单位预验收。仪器设备到校后,使用单位应先对仪器设备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进行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再提请资产处组织验收。
3.学校验收。使用单位提请资产处代表学校验收。使用单位必须提交预验收通过的验收单和申请报告,资产处组织相关专家、纪委监察处人员进行最终验收,同时该仪器设备必须加入“兰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否则验收不予通过。
(三)抽验和复验
1.一般设备以抽查验收为主,如发现初验有漏项等问题,须按初验程序全部复验一次。抽查数不少于初验设备数的30%。
2.大型仪器设备的复验,由资产处会同纪监等部门请相关专家验收,必要时请校外专家验收。
(四)验收期限一般为3—6天。一般仪器设备3天,机械设备6天,贵重仪器设备视情况确定。因延期验收而出现问题的,由使用单位负责退货、索赔、承担经济损失。
四、资产入账及善后
1.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须在规定验收期限内,持《验收报告单》到资产处、财务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帐和付款手续。
2.经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在规定验收期限内持《验收报告单》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检修、退货等相关手续。
3.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由进口仪器经办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包括商检人员)到安装现场会同使用单位人员开箱验收,其余与大型设备验收相同。验收工作必须在索赔期截止前二十天全部完成。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要详细填写报检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向国家商检部门报检,办理索赔业务。
五、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程》(校设字〔2005〕11号)同时废止。
六、本规程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