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操作细则
校资〔2018〕9号
第一条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2013〕55号)、《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资〔2017〕70号)和《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科技成果按有关规定完成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依次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将评估项目的相关材料报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审核,由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汇总上报教育部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一)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和备案材料的审核,在学校纪检、监察、财务和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会同科技成果完成人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价值评估工作,并将评估项目的相关文件材料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学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材料。
第五条 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一)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的正式申请书,包括科技成果项目基本情况、科技成果确权情况、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的原因、资产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选聘方式、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二)《兰州大学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三)批复盖章的《兰州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及相关会议决议;
(四)资产评估报告原件(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
(五)接受委托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委托评估协议书(合同书);
(七)科技成果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八)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报送技术出资方案。
第六条 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程序:
(一)科技成果完成人收到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备案材料报送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二)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要求,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相关备案材料:
(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自收齐备案材料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校内备案手续。如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反馈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补全备案材料。
第七条 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完成校内备案手续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应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逐级向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回。
第八条 学校建立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统计报告制度。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汇总表》、《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明细表》及本年度科技成果评估备案工作报告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材料的管理和存档,一项一册,按年度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财务和审计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评估项目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备案项目经济行为和科技成果资产评估行为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文链接:http://xxb.lzu.edu.cn/lzupage/2018/07/26/N201807261102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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