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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15   字体大小T|T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公用房管理,合理配置公用房资源,提高公用房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和科研服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1-2018)、《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2月印发)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房是指产权或使用权归兰州大学所有的各类用房及附属建筑物(教工住宅、教工公寓、周转公寓以及住房配套用房除外)。

第三条

学校公用房管理坚持“分类管理、定额配置、有偿使用、动态调整”的原则,通过向使用单位收取公用房资源使用费,建立公用房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公用房管理实行学校、使用单位两级管理体制。学校负责公用房统筹管理,使用单位(学院、研究院、部、处、室等中层单位)负责公用房日常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公共资源配置工作小组,成员由学校办公室、榆中校区综合办公室、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人力资源部、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社会科学处、研究生院、学生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基本建设处、住房管理处、工会、后勤保障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关于公共资源配置工作的决策和部署。

(二)根据事业发展,对新的公共资源需求进行论证,提出建议。

(三)对现有公共资源配置提出建议方案。

(四)对公共资源的修缮改造和分配使用进行论证,提出建议。

(五)对公共资源管理的相关事项提出建议。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学校公用房管理相关制度并推动实施,统筹学校公用房管理、监督和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公用房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执行学校公用房管理相关制度。

制定本单位公用房具体管理、有偿使用等制度。

(三)制定本单位公用房分配调整方案并实施。

(四)对本单位公用房实施日常管理、监督和维护。

(五)履行消防、治安、建筑物安全及环境卫生监管等责任。

第三章 动态调整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制定公用房使用规划及调整方案,经公共资源配置工作小组讨论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单位提交的用房需求报告,分类制定公用房分配调整方案。

(一)大规模、系统性公用房分配调整方案,经公共资源配置工作小组讨论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

(二)零星公用房分配调整,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论证后报校领导签批。

(三)校内单位临时借用公用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务会审议。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相关会议决议,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公用房交接,办理分配调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各单位公用房的房间名称、使用人、使用方向及用途、房间结构等如发生变更,须在7个工作日内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四章 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对公用房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公用房按使用性质分为教学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五类。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用房是指各单位直接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公用房,包括教师工作用房、本科专业实验用房、研究生学习用房、科研用房、科研补助用房等。

第十四条

行政办公用房是指管理服务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用于党政办公的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保密室、资料室、学生工作用房、党员活动室等。

第十五条

公共服务用房是指面向全校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用房,包括公共教室、本科公共实验用房、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博物馆、会堂、体育场馆、学生活动中心、教工活动室、网络中心等。

第十六条

后勤保障用房是指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行和师生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公用房,包括学生宿舍、食堂、浴室、开水房、锅炉房、配电室、校医院等。

第十七条

经营性用房是指经学校批准同意出租出借的公用房,未经学校审批为经营性用房的,不得用于经营性使用。

第五章 有偿使用

第十八条

公用房资源使用费是指校内各单位因使用学校公用房资源而按标准缴纳的费用,公用房资源使用费是校内单位内部结算费用,不同于社会服务收费。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各单位编制数及结构,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核算教学科研用房定额面积。定额内教师工作用房、本科专业实验用房、研究生学习用房免收公用房资源使用费,超定额部分收取公用房资源使用费。科研用房、科研补助用房定额和超定额部分均收取公用房资源使用费。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各单位编制数及结构,核算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定额内免收公用房资源使用费,超定额部分收取公用房资源使用费。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服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经营性用房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公用房资源使用费总账户,各单位设立公用房资源使用费专用账户。学校总账户资金主要用于公用房补贴和奖励,结余资金由学校统筹使用。各单位专用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本单位公用房资源使用费,结余资金可用于本单位的公用房维修、维护等。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核算各单位公用房资源使用费,财务处负责公用房资源使用费收取、扣款以及补贴发放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用房资源使用费缴费来源为各单位科研经费、创收收入、未指定用途的捐赠收入等,资金使用有相关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奖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逐步建立公用房管理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对公用房利用率高、按时缴纳公用房资源使用费,无违规用房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在考核中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凡发生下述行为之一的,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必须于15个工作日内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学校组织相关单位恢复原状,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和责任由违规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一)擅自搭建、拆除建筑物,擅自对建筑物进行改造或扩建的。

(二)擅自在学校建筑物或围墙上竖立、悬挂、张贴各类铭牌、广告或其他设施的。

(三)擅自封闭或占用公共空间的,如楼道、地下室等。

第二十七条

未经学校批准,凡发生下述行为之一的,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必须于15个工作日内腾退房屋,并按确认违规时间收取超定额50%以上收费标准3倍的占用费,逾期未腾退的,由学校强制收回,由此产生的一切财产损失和责任由违规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一)擅自侵占公用房,擅自将公用房用于住宿或存放私人物品的。

(二)擅自改变公用房使用方向,擅自跨单位转让公用房使用权,擅自转借或出租公用房,擅自将公用房作为资产进行投资、联营、入股、抵押、担保的。

(三)在公用房调整过程中,逾期未按要求腾退房屋的。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公用房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凡闲置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公用房,学校予以收回,并扣减该单位相应公用房定额面积。

第二十九条

对恶意拖欠公用房资源使用费的单位,学校暂停该单位用房调配,所欠费用由财务处在该单位年度预算中予以扣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7日起施行,《兰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校国资字〔200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