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兰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面积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1-2018)、《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设置。
第三条
本细则中“定额面积”指房屋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楼梯、卫生间、设备间等公共使用面积。
第四条
本细则定额核算支撑数据以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报表时间节点、统计口径为准。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人力资源部、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社会科学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医学部等部门结合本细则具体数据需求提供相关支撑数据。
第五条
本细则所列标准只用于学校与各单位定额核算及收费,不作为各单位公用房内部分配的直接依据,各单位公用房有偿使用具体面积标准、收费标准等自行设置。
第二章 管理服务部门用房定额面积标准
第六条
管理服务部门(校内党群机构、行政机构和其它机构)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按照人力资源部核定的各单位编制数核算。包含以下两类:
(一)办公用房
人 员 类 别 |
面积标准上限(㎡/人) |
校级正职 |
42 |
校级副职正厅级 |
30 |
校级副职副厅级 |
24 |
正处级 |
18 |
副处级 |
12 |
科级及以下 |
9 |
(二)专项服务用房
专项服务用房根据各部门服务的范围、内容等需求,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管理服务部门各类专项服务用房额度进行核定,经公共资源配置工作小组讨论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
定额内行政办公用房免收公用房资源使用费,超定额部分收取公用房资源使用费。
第三章 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定额面积标准
第七条
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包含以下六类:
(一)行政办公用房
(二)教师工作用房
(三)本科专业实验用房
(四)研究生学习用房
(五)科研用房
(六)科研补助用房
定额内行政办公用房、教师工作用房、本科专业实验用房、研究生学习用房免收公用房资源使用费,超定额部分收取公用房资源使用费;科研用房、科研补助用房定额和超定额部分均收取公用房资源使用费。
第八条
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
(一)办公用房定额面积按照人力资源部核定的各单位管理岗位编制数核算,执行管理服务部门办公用房面积标准。
(二)会议接待、档案资料、教工之家、党员活动室等用房定额面积按人力资源部核定的各单位编制数核算,面积标准为1平方米/人。
(三)学生工作用房定额面积按照教务处、研究生院核定的各单位本科生人数和研究生人数(与生均拨款人数一致)核算,本科生面积标准为0.1平方米/人,研究生面积标准为0.05平方米/人。
第九条
教师工作用房定额面积
教师工作用房定额面积根据人力资源部核定的各单位教学科研系列编制数(包括全脱产在站博士后)核算,面积标准如下:
人 员 类 别 |
面积标准(㎡/人) |
“萃英学者”一级岗 |
50 |
“萃英学者”二级岗 |
30 |
教授 |
20 |
副教授 |
15 |
讲师及以下人员 |
10 |
备注:其他系列人员面积标准按教师系列同级人员计算。 |
第十条
本科专业实验用房定额面积
本科专业实验用房是指三年级及以上本科生开展专业基础实验、专业实验、毕业论文所需公用房。按照教务处核定的各单位本科生人数核算,面积标准如下:
分 档 |
面积标准(㎡/人) |
一档 |
3.6 |
二档 |
3.4 |
三档 |
0.8 |
四档 |
0.6 |
五档 |
0.4 |
注:1.分档情况详见附件
2.基础医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第二临床医学院本科专业实验用房定额面积按实际开课人数核算。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习用房定额面积
研究生学习用房定额面积按照研究生院核定的各单位研究生人数(与生均拨款人数一致)核算,面积标准为2平方米/人。
第十二条
科研用房定额面积
科研用房定额面积按照人力资源部核定的各单位教学科研系列编制数(包括全脱产在站博士后)核算,面积标准如下:
分 档 |
面积标准(㎡/人) |
||||
“萃英学者”一级岗 |
“萃英学者”二级岗 |
教授 |
副教授 |
讲师及以下 人员 |
|
一档 |
100 |
50 |
40 |
30 |
20 |
二档 |
100 |
48 |
38 |
28 |
18 |
三档 |
100 |
27 |
23 |
17 |
12 |
四档 |
100 |
26 |
22 |
16 |
11 |
五档 |
100 |
25 |
21 |
15 |
10 |
注:分档情况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
科研补助用房定额面积
科研补助用房定额面积按照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社会科学处核定的各单位重点研究基地情况核算,补助标准如下:
类 型 |
补助面积(㎡/个) |
国家重点实验室 |
800 |
省部重点实验室 |
200 |
省部工程中心、人文社科基地 |
100 |
其他省部级理工农医类研究基地 |
50 |
其他省部级人文社科类研究基地 |
20 |
其他补助类型 |
按学校决策实施 |
第四章 面积核算
第十四条
各单位现有面积大于定额面积的,为超标单位;现有面积等于定额面积的,为达标单位;现有面积小于定额面积的,为不达标单位。
对于不达标单位,学校在制定公用房使用规划以及分配调整方案时优先予以补足,在达标之前根据其与定额面积的差额,按定额内公用房资源使用费标准给予相应的补贴。
第十五条
地下室使用面积在定额核算过程中折半计算。
第十六条
定额核算
(一)定额面积计算
定额面积=行政办公用房+教师工作用房+本科专业实验用房+研究生学习用房+科研用房+科研补助用房
(二)收费面积计算
收费面积=定额内收费面积+超定额收费面积
定额内收费面积=科研用房+科研补助用房
超定额收费面积=现有面积-定额面积
(三)不达标单位缺额补贴按本细则第十八条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校内单位确需临时借用公用房的,按照超定额50%以内收费标准缴纳公用房资源使用费。
第五章 收费/补贴标准及缴费程序
第十八条
公用房资源使用费收费/补贴标准
定额内收费标准:每平方米5元/月
超定额50%以内(含)收费标准:每平方米20元/月
超定额50%以上收费标准:每平方米60元/月
缺额补贴标准:每平方米5元/月
第十九条
收费方式
分配到各单位的公用房按年收费;
临时借用公用房按月收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第二十条
缴费程序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年度核定各单位公用房定额面积,并将公用房定额核算确认单发放给各单位,经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反馈给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向各单位发放缴费/补贴通知单,同时向财务处提供各单位应缴费/补贴清单。
(三)各单位持缴费通知单到财务处完成缴费手续。
(四)针对未主动缴纳公用房资源使用费的单位,财务处直接从该单位相应账户扣款,并直接将补贴发放到相关单位公用房资源使用费专用账户。同时财务处将公用房资源使用费收缴、补贴结果反馈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0年4月7日起施行,《兰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校国资字〔2010〕1号)同时废止。
附:兰州大学公用房有偿使用定额核算分档
分档 |
单位名称 |
一档 |
化学化工学院、大气科学学院、生命科学学院、草地农业科技学院、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核科学与技术学院、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资源环境学院、地质科学与矿产资源学院、艺术学院 |
二档 |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基础医学院、口腔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药学院、护理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第二临床医学院、泛第三极生态环境与气候变化前沿科学中心、生态学创新研究院、草地微生物研究中心、电镜中心 |
三档 |
数学与统计学院、萃英学院 |
四档 |
法学院、外国语学院、管理学院、经济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 |
五档 |
文学院、历史文化学院、哲学社会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高等教育研究院、县域经济发展研究院、绿色金融研究院、黄河流域绿色发展研究院、敦煌与西域文明研究院、青藏高原国际文化交流研究中心、一带一路研究中心 |
注:此分档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1-2018),结合学校公用房使用实际情况确定;今后将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实体机构新建、撤并等情况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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