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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修订案)

发布时间:2010-10-02   字体大小T|T

校后勤字〔2007〕5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住房制度改革,顺利推进住房货币化分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教育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和《甘肃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原则

  (一)学校从1998年12月1日起,停止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住房实物分配方式。按国家、甘肃省和兰州市统一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发给住房补贴。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

  1、职工本人或配偶没有按甘肃省政府统一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也没有享受过按甘肃省政府房改成本价、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无房职工;

  2、已按甘肃省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按甘肃省统一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但现住房面积未达到甘肃省规定的兰州市职工住房标准控制面积下限的职工。

  3、1998年12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三)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的实施步骤:

  根据学校住房补贴专项资金的筹集及学校财力状况,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按以下序列分步实施:

  1、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在职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

  2、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含离退休)的住房补贴;

  3、住房未达到控制面积标准下限的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

  4、住房未达到控制面积标准下限的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

  (四)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从2005年元月1日起计发。2005年以后新参加工作人员的住房补贴从参加工作的次月起计发。

  (五)其他序列人员的住房补贴计发时间根据学校财力状况另定。

  二、住房补贴的标准

  (一)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参照甘肃省住房改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甘肃省政府批准的兰州市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见下表:

 

行政职务

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下限

(平方米)

其他人员对应标准

已聘职称

技术工人

普通工人

一般干部

60

初级

初、中级工

10年以下

科级

70

中级

高级工、技师

11年以上

处级

90

副高级

高级技师

 

地(厅)级

120

正高级

 

 

副省级

190

 

 

 

  (三)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

  1、无房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额=(甘肃省批准的兰州市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0.6÷2)×职工住房控制标准下限面积×1.5

  2、无房职工月住房补贴额=(甘肃省批准的兰州市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0.6÷2)×职工住房控制标准下限面积÷25÷12×1.5

  3、住房未达标职工一次性差额补贴额=(甘肃省批准的兰州市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0.6÷2)×(职工住房控制标准下限面积-已居住的房改房面积)×1.5

  三、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

  1、住房补贴按25年计发,采取按月发放和一次性发放相结合的办法。

  2、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采取逐月发放方式;

  3、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至1998年11月30日前,工作满25年的,实行一次性计发;

  4、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至1998年11月30日前,工作未满25年的,1998年11月30日前工作年限内的一次性发放,1998年12月1日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实行按月计发,累计满25年为止。

  5、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实行一次性计发。

  6、在职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实行一次性计发。

  7、在职职工住房补贴发放,以本人所属序列实际发放当月的所任职级为准。住房补贴发放期间内职级发生变动的,从变动职级的次月起按新职级对应的标准计发放住房补贴。离退休职工职级以学校批准离退休时规定的职级为准。

  四、住房补贴资金来源: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补贴专项资金;公有住房售房收入扣除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及房管机构转制资金后的余额;公有住房租金收入;其他自筹资金。

  五、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账户资金的管理

  (一)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个人的长期性住房储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但不是发给职工个人(离退休人员除外),而由财务处集中存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委托银行开设的职工住房补贴专户,专项用于职工家庭购买、建造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或缴纳住房租金。

  (二)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账户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比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其帐户内资金严格按国家规定办理使用支付手续,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挪用。

  (三)职工购房、离休、退休、调离以及在住房补贴发放期间内去世、离职、被辞退、出国定居或因其他原因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时,其住房补贴个人账户内结余的本息可按规定程序予以支取。

  (四)职工支取个人住房补贴账户内资金,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个人购房合同、房地产交易部门出具的个人住房交易批复、离休退休手续、调离本校手续以及与学校解除工资关系证明(对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期间内去世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被遗赠人持有关证明)等资料,经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审查并经校房改领导小组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到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支取。

  六、住房补贴发放的监督

  (一)后勤管理处、财务处要增强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透明度,每年必须将享受住房补贴的人员、现住房状况、相应标准和实际发放金额等住房补贴发放的基本情况在校内张榜公布,接受职工监督。

  (二)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补贴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滥发或变相发放补贴,以及职工个人冒领住房补贴等行为的发生,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三)组织部和人事处要加强对教职工职务职称的审核监督,及时将全校职工职务职称的变动情况通报后勤管理处,并检查监督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

  (四)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和未达标、超标处理的具体情况,由后勤管理处如实计入职工住房档案。对因公、因私出国逾期未归的职工;未经学校人事部门批准的外出工作在职人员;现住房产权不清晰的人员,暂不实行此补贴办法。

  (五)严肃房改纪律,加强检查监督。对不如实申报住房情况,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除令其退回住房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六)本办法由校房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