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榆中校区教职工公寓的统一管理和合理使用,解决公寓紧张情况,提高公寓使用效率,切实保障榆中校区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整榆中校区教职工公寓管理方式,除校区管理保障等特殊用途公寓外全部收回由住房管理处统一管理,不再调配至二级单位自行管理。
第三条 榆中校区教职工公寓主要保障对象为:
(一)各单位常驻榆中校区工作的党政管理、实验技术、图书资料、医疗保障、后勤保障等职工(含聘用制人员)。
(二)支撑榆中校区教学的课时量较大的教学人员(以学期课时数认定)。
(三)语言类外籍教师。
其他人员原则上入住学术交流中心,不再安排公寓住宿。保障对象之外的教职工应及时腾退所使用的榆中校区教职工公寓。
第四条 公寓入住办理程序。教职工需填写《榆中校区教职工公寓入住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签注意见(根据榆中校区考勤和教学时数注明是否为保障对象),住房管理处审核后签订入住协议,办理入住手续。
语言类外籍教师由外国语学院开具入住公寓书面通知。住房管理处办理入住手续并负责外籍教师公寓内设施的配备和管理。
第五条 榆中校区教职工公寓面向保障对象实行定额调配,常驻榆中校区职工和课时量较大的教学人员一般安排为单间,原则上每人不超过2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含共用部分)。外籍教师一般安排为套房。
第六条 榆中校区教职工公寓入住期限为2年,期满因工作需要须重新办理入住审批手续。入住期限内若发生工作岗位变动或长时间不使用公寓,须及时退回。
第七条 公寓租金收取。榆中校区教职工公寓的基准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30元。常驻榆中校区职工和课时量较大的教学人员公寓面积在20平米以内(单间超20平方米以20平方米计)免收租金,超过20平米的部分按基准租金收取。语言类外籍教师公寓租金按建筑面积以基准租金收取。
保障对象之外的教职工未及时腾退公寓的,按建筑面积以基准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直至退回公寓。
第八条 公寓租金原则上由入住人员承担,不允许由所在单位承担。公寓租金每月由住房管理处核算后报学校财务处在入住人员个人薪酬中扣缴,不具备扣缴条件的,入住人需另行缴纳。
第九条 榆中校区教职工公寓水、电等费用由后勤保障部另行收取。
第十条 榆中校区教职工公寓维修和公共部位物业服务由后勤保障部负责,公共部位物业服务费纳入学校预算。
第十一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入住人员应办理退房手续。不及时退房者,租金按建筑面积以基准租金的2倍收取。
(一)违反公寓使用规定的;
(二)常驻人员工作或岗位变动的;
(三)不使用公寓空置6个月以上的;
(四)调离学校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五)欠缴租金一月以上的;
(六)学校认为应当退房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榆中校区教职工公寓严禁转租(借)他人或改变用途,违者入住期间按建筑面积以基准租金的2倍收取公寓占用费,立即收回公寓。入住者违规转租视为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住房管理处负责除保障对象之外的教职工使用公寓的回收工作,拒不退回公寓或不缴纳租金者,住房管理处会同学校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清退。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住房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兰州大学榆中校区教工公寓管理与收费办法(试行)》(校后勤字 〔2003〕1号)同时废止。
上一篇:兰州大学周转公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