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资〔2025〕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公用房资源科学、合理、高效使用,最大限度为学校科研工作提供支持,服务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周转房是指学校在各单位整体配置的公用房之外,为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引进、科技成果转化而配置的周转房屋。
第三条 科研周转房仅限校内单位科研团队及项目负责人申请使用,并遵循“统筹规划、按需申请、有偿使用、协议管理”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 学校根据公用房资源总体情况,在相对集中的区域分类设置科研周转房。科研周转房单独核算,不计入各单位年度公用房有偿使用核算范围。
第五条 资产处代表学校对科研周转房进行管理,负责科研周转房调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社会科学处、人力资源部、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请人所在单位等对科研周转房申请事项进行审核。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科研周转房管理实行科研团队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申请对象为学校科研团队或项目负责人,申请科研周转房需依托具体科研项目,且科研项目经费可用于支付房屋资源使用费或提供其他可列支的经费项目。学校优先支持重大项目承担者或高层次人才等科研用房需求。
第七条 科研周转房的申请程序:
(一)科研团队或项目负责人自主申报,线上填写《科研周转房申请表》,申请须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项目管理部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社会科学处)进行项目用房必要性审核;财务处负责核实项目经费情况;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审核仪器设备安装或危险废物排放等情况。
(二)经资产处审核批准,确定科研周转房面积、房屋位置、使用期限等。同科研团队或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签订《兰州大学科研周转房使用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授权科研周转房使用权限。
(三)科研周转房供给不足时,资产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定优先支持顺序,同时通过优化公用房资源,逐步扩大科研周转房房源面积。
第三章 使用期限及收费
第八条 科研周转房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确因科研任务延期需继续使用的,科研团队或项目负责人可书面申请延长使用期限。
第九条 科研周转房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使用费标准为60元/㎡/月,按照房间使用面积计算。学校根据科研周转房使用情况,不定期对使用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 科研周转房使用费不含水、电、暖、网络、电话以及物业等费用,相关费用由使用人另行交纳。
第十一条 科研周转房的使用遵循“先付费后使用”原则。科研周转房使用协议签订之后,由资产处开具科研周转房使用费交费单,科研周转房使用人持交费单,到财务处交纳科研周转房使用费。
第十二条 科研周转房的使用期超过一年的,每年年初预付全年的使用费,也可一次性预付协议期全部使用费;不超过一年的,须一次性付清使用费。
第十三条 若科研任务提前完成,科研周转房使用人可随时到资产处办理退房手续,使用费按实际使用月数计算,已预付的使用费按未使用月数予以退还。
第十四条 科研周转房使用费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用房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周转房使用期间,若需改变房间结构或进行装修改造,须经资产处、基建处审批同意。科研周转房不得转租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从事与申请事由无关的活动。
第十六条 科研周转房若用作实验室,须按照实验室有关管理规定接受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周转房使用完毕腾退时,使用人应提前清理房屋内自有相关设备及物品。腾退验收时,资产处会同相关部门对房间内原有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如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缺失的,使用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八条 科研周转房使用人为该房屋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第一责任人,对科研周转房负有日常维护、用途把关、事故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责任。使用人所在单位承担监督责任,应督促做好科研周转房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若发现有以下违规行为,学校有权终止科研周转房使用协议,无条件收回房屋,并取消后续5年的科研周转房申请资格。
(一)未经审批,擅自对科研周转房改造、装修的;
(二)私自转让、调换科研周转房的;
(三)私自出租、出借科研周转房的;
(四)利用科研周转房开展营利性活动的;
(五)拖欠科研周转房使用费3个月以上的;
(六)其他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条 因学校规划调整、学科建设需要等原因,学校有权对科研周转用房进行重新调配,使用人应积极配合学校的工作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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