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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修装饰注意事项(四)

发布时间:2020-10-09   字体大小T|T
  一、装饰装修工程一般规定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当必须在低于5℃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能够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
  2.不得拆除室内原有的安全防护设施,且更换的防护设施不得降低安全防护的要求。
  3.不得采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材料,宜采用绿色环保的材料。
  4.不应降低建筑设计对住宅光环境、声环境、热环境和空气环境的质量要求。
  5.不得改变原住宅中厨房和卫生间的位置,不宜改变阳台的基本功能。
  6.顶棚材料应采用防腐、耐久、不易变形、易清洁和便于施工的材料;厨房顶棚材料应具有防火、防潮、防霉等性能;卫生间顶棚材料应具有防潮、耐锈蚀等性能。
  7.墙面宜采用抗污染、易清洁的材料;与外窗相邻的墙面不宜采用深色饰面;厨房、卫生间的墙面材料还应具有防水、防潮、防霉、耐腐蚀、不吸污等性能。
  8.楼地面应采用平整、耐磨、抗污染、易清洁、耐腐蚀的材料;厨房、卫生间的楼地面材料还应具有防水、防滑等性能。
  9.套内玻璃用材均应采用安全玻璃。
  10.套内前厅、起居室(厅)、卧室顶棚上灯具底面距楼面或地面面层净高不应低于2.10m。
  11.顶棚不宜采用玻璃饰面,当局部采用时,应选用安全玻璃,并应采取安装牢固的构造措施。
  12.顶棚上悬挂自重3kg以上或有振动荷载的设施应采取与建筑主体连接牢固的构造措施。
  13.踢脚板厚度不易超出门套贴脸的厚度。
  14.用水房间门口的地面防水层应向外延展宽度不小于500mm,向两侧延展宽度不小于200mm。外高内低,适当找坡,以免污水外溢。
  15.用水房间地面不宜采用大于300mm×300mm的块状材料,且铺贴后不应影响排水坡度。
  16.铺贴条形地板时,宜将长边垂直于主要采光窗方向,即顺光方向铺设。
  17.装饰装修后,套内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18.套内功能空间的装饰装修样式宜与使用功能及家具样式协调,用材、用色宜与相邻空间协调。家具的布置应根据功能需要、平面形状、空间尺寸等因素确定。
  19.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破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严禁重物撞击摔砸墙体和楼板。
  20.当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水源。
  21.水电改管尽可能不开横槽。
  22.水暖管路、电器管线改造后,隐蔽前一定要拍照留存,以便后续装修或安装设备时确定管路、线路位置。
  23.瓷砖、玻璃应避免溅上电焊渣或切割火花,以防烧坏面层。
  24.及时清理垃圾,严禁将垃圾杂物埋入隐蔽工程内。
  二、套内前厅
  1.套内前厅宜根据套内功能需要和空间大小等因素设置家具、设施,并宜设计可遮挡视线的装饰隔断。
  2.套内前厅通道净宽不宜小于1.20 m,净高不应低于2.40 m。
  3.套内前厅的门禁显示屏的中心点至楼地面装饰装修完成面的距离宜为1.40m—1.60m。
  三、起居室(厅)
  1.起居室(厅)应选择尺寸、数量合适的家具及设施,家具、设施布置后应满足使用和通行的要求,且主要通道的净宽不宜小于900mm。
  2.起居室(厅)装饰装修后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顶棚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净高低于2.40m的局部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四、卧室
  1.卧室应根据功能需要和空间大小选择尺寸、种类适宜的家具及设施,家具、设施布置后应满足通行和使用的要求,并宜留有净宽不小于600mm的主要通道。
  2.卧室装饰装修后,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净高低于2.40m的局部面积不应大于使用面积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