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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23   字体大小T|T

校住房〔2019〕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各住宅小区全体住户的合法权益,加强机动车辆管理,保障住宅小区道路畅通以及车辆停放规范有序,创建文明、安静、整洁、和谐、有序的环境,根据《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各住宅小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住宅小区范围内所有机动车辆出入停放的管理。

第三条  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是机动车辆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

第二章 车辆出入和停放管理

第四条  机动车辆出入住宅小区和地下车库实行蓝牙智能系统或无卡式智能车牌识别系统管理。

第五条  机动车辆进入住宅小区后应减速慢行,依照交通标识行驶,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在住宅小区内道路行驶时严禁鸣喇叭、学车、酒后驾车等行为;住宅小区限速15公里/小时;如在行驶过程中造成住宅小区内道路、树木、设备等公共设施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六条  货车、集装箱车、拖拉机、工程车等大型车辆一般不得进入住宅小区。如确有施工需要,需提前办理备案手续,得到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同意方可进入。

第七条  凡装载货物的车辆进出住宅小区大门,必须接受门卫查验,运出货物的车辆必须经户主同意,否则门卫禁止放行;凡装有易燃、易爆、剧毒品或污染性物品的车辆,严禁进入住宅小区。

第八条  所有进出住宅小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服从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的管理,服从交通指挥和交通管制。任何机动车辆均不得堵塞小区大门和小区内交通,不得妨碍管理人员执勤。

第九条  住宅小区不固定露天停车位,实行先到先停,优先保证本住宅小区住户露天停车包月(年)收费机动车辆,露天停车位停满后,禁止计时计费车辆进入住宅小区。

第十条  在住宅小区内停放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辆进入住宅小区应在划定的停车位或地下车库有序停放,不得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绿化场地等禁停区停放,违者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有权进行处罚。

(二)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不提供机动车辆的保管服务,车主应按有关规定,购买车辆保险。车辆停放后,应锁好门窗,车内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如有丢失,责任自负。

(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内堆放物品或用其他方式占用车位。应爱护停车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及其他车辆,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四)不得在停车场乱扔垃圾,保持停放场地清洁卫生。

(五)使用地下车位的住户应当将机动车辆停放在自己的地下车位,不得占用住宅小区内露天车位。

(六)载人或载货出租车进入住宅小区后不得长时间在小区滞留,更不得在住宅小区内停车揽客。

第三章 车辆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在车辆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明码标价牌,主动接受住户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做好以下机动车辆管理服务工作:

(一)在各住宅小区设置门岗,有序引导住宅小区车辆出入。

(二)在各住宅小区设置车辆管理员,车辆管理员需熟悉管理区域车辆停放自然状况:车型、牌照号、车主的楼号、单元、房号。定时巡视、检查车辆的停放状况:停放是否整齐,车门、车窗、车灯是否锁好、关闭,车辆外观有无明显擦痕,做好相关的日登记工作,若发现异常及时与车主联系,并向物业当班领导汇报。

(三)在确保消防、行车等公共安全和住户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划定车位和机动车行驶路线,破损的应及时更新、补划。

(四)停车区域应配备必要监控设施,定时维护维修,停放车辆发生损坏时,能提供真实影像并协助处理。

(五)做好停车场地保洁工作,为住户提供良好的停车环境。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统一按照《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兰价办发〔2017〕165号)执行。如今后政府定价进行调整,我校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包含停车服务费、车位使用费。停车服务费包括停车场地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全部纳入物业服务费管理。物业服务单位应每年分住宅小区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支情况,住宅小区全体住户对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征收、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机动车露天停放实行计时、包月(年)等计费方式。对非我校住宅小区住户机动车停放原则上实行计时计费。

第十七条  使用各住宅小区地下车位的教职工需按规定缴纳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费和停车服务费。

第十八条  以下人员车辆停放可办理露天停车位包月(年)收费手续。

(一)各住宅小区拥有住房(含租住)的在编教职工及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

(二)持有我校各住宅小区房屋产权证件的校外住户。

(三)持有我校各住宅小区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物业使用人。

在编教职工每户最多可办理两辆机动车停放手续(含地下车库停车位),其他住户每户最多可办理一辆机动车露天停放的包月(年)收费手续。

第十九条  包月(年)收费手续的办理。物业管理服务单位负责各住宅小区机动车辆停放包月(年)收费手续的办理,住房管理处负责监督。

(一)各住宅小区拥有住房(含租住)的在编教职工需持校园卡、机动车辆行驶证办理手续。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需持本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户口本办理手续。

(二)持有我校各住宅小区房屋产权证件的校外住户需持本人身份证、机动车辆行驶证、房屋产权证办理手续。

(三)持有我校各住宅小区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物业使用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机动车辆行驶证、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人书面说明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  工作单位在住宅小区内的教职工免收本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费(居住在本住宅小区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住房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城关区、七里河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