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
(2019年修订)》的通知
省属、中央在兰各缴存单位、各业务受理大厅: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于省属、中央在兰各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结合业务管理实际对原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2019年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2019年修订)(含附表1-2)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9年8月8日
附件: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属、中央在兰等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消费保障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管〔2011〕9号)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规定,结合省属、中央在兰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指导省属、中央在兰等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办理(综合服务平台提取业务操作规程另行规定)。
第三条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金中心”)负责省属、中央在兰等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实行个人申请、省资金中心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 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支付业务由省资金中心自主划转。
第二章 提取规定
第六条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一)在本市购买商品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身份证明材料(2)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3)不低于房款总额20%的付款凭证。
或:(1)身份证明材料(2)已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3)增值税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
注:所购房屋在配偶名下的,须同时提供结婚证。
3.提取时限:购房合同为要件的,以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不动产权证书》为要件的,以登记 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计税金额”中的任一金额为准)。
(二)在本市购买二手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身份证明材料(2)已过户到缴存职工本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3)增值税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
注:所购房屋在配偶名下的,须同时提供结婚证。
3.提取时限: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计税金额”为准)。
(三)在本市购买经济适用房
购房合同(协议)已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或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参照“在本市购买商品房”办理;未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由建设等相关单位按本操作规程第四章第九条有关规定先办理提取备案,购房缴存职工再办理提取手续。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身份证明材料(2)购房合同(协议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3)不低于房款总额20%的付款凭证(或拆迁还建超面积部分,补差价款20%及以上的付款凭证)。
或:(1)身份证明材料(2)已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3)增值税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
注:所购房屋在配偶名下的,须同时提供结婚证。
3.提取时限:购房合同为要件的,以购房合同(协议)和付款凭证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或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补差价款收据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不动产权证书》为要件的,以登记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房款总额(或拆迁安置房超面积部分补差价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计税金额”中的任一金额为准,差价款总额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的补交金额或者差价款全额付款凭证金额为准)。
注:在拆迁安置补交差价款时,如果拆迁安置单位直接将过渡费等应发放给被拆迁人的费用以转账方式抵顶差价款的,则由拆迁安置单位或者还建单位出具抵顶证明,金额可计入已交差价款,作为要件中的付款凭证,同时计入应提取的差价款总额。
(四)在本市购买其他住房
本条所称的其他住房是指除以上购房行为以外,购房缴存职工以前年度购买的各类自住住房近期内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或者通过购买形式将本人居住的部分产权住房变更为所有权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情形。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身份证明材料(2)已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3)增值税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
注:所购房屋在配偶名下的,须同时提供结婚证。
3.提取时限: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计税金额”为准。如无法出具增值税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或增值税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上未显示房款总额或根据税票无法估算房款总额的,缴存职工可出具该房屋的全额付款凭证或由建房单位提供:1.购房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备案花名册纸质版及电子版;2.单位批量提取报备的申请向省资金中心备案后,购房缴存职工再办理提取手续)。
(五)异地购房提取
本条所称的异地购房是指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在兰州地区(含兰州市三县五区)以外的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异地购买商品房的,提供:①身份证明材料②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③不低于房款总额20%的付款凭证④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在异地房屋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①身份证明材料②已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③增值税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④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在异地房屋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异地购买二手房的,提供:①身份证明材料②已过户到缴存职工本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③增值税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④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在异地房屋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3)异地购买其他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①身份证明材料②已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③增值税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④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在异地房屋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注:所购房屋在配偶名下的,须同时提供结婚证。
3.提取时限:购房合同为要件的,以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不动产权证书》为要件的,以登记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计税金额”中的任一金额为准)。
(六)补办购房提取
缴存职工购房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但超过提取时限,且从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可申请补办提取一次。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身份证明材料(2)《不动产权证书》(3)增值税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
注:所购房屋在配偶名下的,须同时提供结婚证。
3.提取时限: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
4.提取额度: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为《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当时账户内的余额,且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计税金额”为准)。
二、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一)在本市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①身份证明材料②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名下的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③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报建批复或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明④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
(2)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①身份证明材料②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土地使用证明(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中的任意一项)③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出具的建房证明④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
(3)购买乡(镇)政府统一建设的新农村自住住房,提供:①身份证明材料②缴存职工本人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③上级政府部门对该新农村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④乡(镇)政府出具的缴存职工购买该新农村住宅的证明⑤购房合同(协议)⑥不低于房款总额20%的付款凭证。
注:不动产权证明在配偶名下的须同时提供结婚证。
3.提取时限: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以政府部门的建房批复日期为准,购买新农村自住住房的以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该房屋的总价、购买新农村自住住房的总价(建造、翻建该房屋的总价以缴存职工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合计金额为准,购买新农村住自住住房的总价以购房合同总价或付款票据金额为准)。
(二)在本市大修自住房屋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身份证明材料(2)需要大修的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3)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需要大修的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4)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名单、收款凭证)。
注:不动产权证明在配偶名下的须同时提供结婚证。
3.提取时限:以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付款凭证的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大修总价(房屋大修总价以缴存职工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付款凭证金额为准)。
三、偿还自住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偿还省资金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的,提供:①身份证明材料②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或商转公借款合同)。
(2)偿还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提供:①身份证明材料②个人住房借款合同③公积金中心或借款银行出具的截至当前的十二期还款明细清单(加盖银行业务章或公积金中心业务章)或提前偿还贷款的凭证④首次提取时,须提供与本笔借款合同相对应的购房(租赁)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
所购房屋在异地的,还需要参照异地购房情形分别提供以下资料:在户籍所在地购房的,须提供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具有当地户籍的户籍证明;在公积金缴存地购房的,须提供缴存职工本人或者配偶当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注:个人住房贷款在配偶名下的,须同时提供结婚证。
3.提取时限:缴存职工在偿还贷款期间内,按月偿还贷款满12期后,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部分偿还或一次还清住房贷款的,还贷后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缴存职工偿还省资金中心、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按月偿还贷款满12期后,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跨年可累计,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前已还贷款本息总额;部分偿还,可提取部分偿还金额;一次还清住房贷款的,可提取账户内的余额,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5.其他事项:
(1)已办理省资金中心商转公贷款业务,如凭商转公借款合同要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至少还款十二期以上。
(2)审核借款合同时,应确认借款合同中的借款用途必须为购房,且购房行为和借款行为指向同一套房屋。
(3)在省资金中心办理了由单位工会、企业法人担保或三人联保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缴存职工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之前,贷款人本人暂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可以提取)。缴存职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之后,按照本提取情形下提取额度执行。
四、租赁自住住房
(一)租赁专家、教师公寓
根据《甘肃省住房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监管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甘住房组要〔2014〕1号)及《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精神,由建设单位按本操作规程第四章第九条有关规定先办理提取备案,租房缴存职工再办理提取手续。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身份证明材料
注:房屋承租在配偶名下的,须同时提供结婚证。
3.提取时限:以单位统一报备的花名册中缴存职工与单位合同(协议)签订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
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租赁总额(房屋租赁总额以单位统一报备的花名册中的房款总价为准)。
(二)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
缴存职工须在省资金中心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及以上,且本人及配偶在兰州市域内无自有住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承租兰州市区域内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①身份证明材料②政府部门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③住房租金缴纳票据。
(2)承租兰州市区域内其他住房,已婚缴存职工提供:①身份证明材料②结婚证③兰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无自有住房证明。 单身缴存职工提供:①身份证明材料②兰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职工本人无自有住房证明。
3.提取时限:
承租兰州市区域内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房合同和发票同时有效期内每年可提取一次。
承租兰州市域内其他住房的:以兰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证明为准,每年可提取一次。
兰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4.提取额度:
承租兰州市区域内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的提取额为当年需要实际支付的房屋租赁费用;
承租兰州市区域内其他住房的,每年的提取额为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当年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
5.无自有住房证明的再确认:
申请人持兰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证明办理提取业务时,省资金中心业务受理大厅工作人员应当对该证明进行再确认。通过查询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在中心系统中贷款、提取记录的方式,确认申请人家庭是否有自有住房记录,无自有住房的予以办理提取业务;有自有住房的不予办理提取业务。经查询有自有住房记录,但申请人申明已经转让或者因其他原因发生财产分割或转移导致申请人实际已无自有住房的,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转让资料,进一步确认无房事实后办理。
因购房缴存职工将所购单位房屋退回单位重新分配导致有关备案、提取和贷款信息无效的,申请人需提供单位出具的退房证明后办理。
申请人故意隐瞒有房事实的,按照本规程第四章第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五、家庭自有住房消费提取
缴存职工在省资金中心开户并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及以上,从未以本条情形以外其他形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且未申请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身份证明材料(2)《不动产权证书》。
注:房屋在配偶名下的,须同时提供结婚证。
3.提取时限: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跨年不累计)。
4.提取额度:每年的提取额不超过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当年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的50%。
六、离休、退休的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缴存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1)身份证明材料(2)退休证明(退休证、退休审批表或退休文件)。
3.提取时限:以身份证明材料出生年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准办理或以退休证明的退休时间为准办理。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七、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缴存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身份证明材料(2)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3.提取时限:以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日期为准办理。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八、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缴存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按以下三种情形,对应提供:
(1)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要求直接提取并划入其储蓄账户的,提供由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受遗赠)裁决书等。有2名(含)以上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公证书或裁决书中应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人。
提供: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材料②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受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受遗赠)裁决书等③缴存职工死亡证明(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页、丧葬费收费单或被宣告死亡的法院生效判决书中的任意一项)④银行储蓄卡(存折)。
(2)死亡缴存职工有有效储蓄账户的,可划入该账户(存折或银行卡),填写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附表1)。
提供:①缴存职工死亡证明(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页、丧葬费收费单或被宣告死亡的法院生效判决书中的任意一项)②经办人(为法律关系中的第一继承人)身份证明材料③经办人与死亡缴存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如户口簿不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则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材料证明其父(母)子(女)关系,无法证明的不予办理)④死亡缴存职工有效储蓄账户(存折或银行卡)的明细单(包括姓名、账号、加盖银行业务章)⑤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
(3)死亡缴存职工无有效储蓄账户(存折或银行卡)的,经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由单位出具的《单位办理死亡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上签字同意,单位加盖公章,省资金中心业务受理大厅审批后,可将住房公积金划转到单位账户中。
提供:①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②缴存职工死亡证明(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页、丧葬费收费单或被宣告死亡的法院生效判决书中的任意一项)③《单位办理死亡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附表2)④单位介绍信。
3.提取时限:缴存职工死亡后可办理。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九、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身份证明材料(2)《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在配偶名下的,须同时提供结婚证。
3.提取时限:在证件有效期内,每年可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可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十、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一)在职期间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身份证明材料(2)《残疾证》或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注:《残疾证》或《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在配偶名下的,须同时提供结婚证。
3.提取时限:每年可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可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缴存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身份证明材料(2)《残疾证》或者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文件。
3.提取时限: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间为准办理。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十一、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符合规定情形的
(一)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缴存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身份证明材料(2)缴存职工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或文件。
3.提取时限:以个人账户封存时间满半年为准办理。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二)终止劳动关系后,遇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缴存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身份证明材料(2)缴存职工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或文件(3)民政或街道办等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等。
3.提取时限: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间为准办理。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第七条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或继承等无偿方式取得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不在本操作规程第二章规定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八条 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咨询、查询
(一)登录省资金中心网站(网址: www.gssgjj.com);
(二)关注省资金中心微信公众号(微信号:gssgjj);
(三)拨打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四)到省资金中心各业务受理大厅咨询、查询。
二、省资金中心受理及审批
(一)缴存职工本人、代办人或法定继承人携带规定的相关有效证明要件的原件及其他相关要件到省资金中心业务受理大厅办理提取业务。缴存职工本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二)各业务受理大厅应对缴存职工提交的提取要件进行核查,省资金中心提取“受理录入”岗审核提取要件是否真实、齐全,维护个人辅助信息、录入提取材料、核定本次提取金额,提交“复核记账”岗进行复核。
对于代办提取的,各业务受理大厅要现场通过电话核实本人后办理,大厅核实人员在《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信息登记表(试行)》上注明核实的电话号码及相关情况并签字。
(三)省资金中心提取“复核记账”岗对提取要件是否真实、齐全、职工信息、收款信息及提取金额的核定是否准确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在系统中进行“复核”操作,打印一式三联提取凭证,缴存职工本人或代办人对提取凭证上的信息确认无异议后,在“客户签字”处签名、留存联系电话,复核记账人员加盖“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复核记账章”。第一联与对应的提取要件一并整理入档,第二、三联返还缴存职工(第二联由缴存职工本人留存,第三联由缴存职工在3个工作日内返缴存单位,作为单位的记账凭证)。
三、资金转账
(一)缴存职工应提供本人名下一类银行卡作为收款账户,因银行卡提供错误导致的资金风险及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转入缴存职工本人名下银行卡中,但因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人民法院扣划等需要汇入第三方账户的除外。
(三)各业务受理大厅在办理提取入第三方账户时,须由业务受理大厅负责人或授权(除提取岗以外)2名工作人员事中在纸质材料上签字授权办理。
四、资料整理
省资金中心提取业务经办人员每天将提取要件进行整理,统一归档。
注:缴存职工前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符合省资金中心提取政策规定的,各业务大厅应当场为缴存职工办结提取手续;因特殊原因(如需进一步核查)当场不能办结的,业务受理大厅应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第四章 其 他
第九条 建设项目备案程序
经济适用房、专家教师公寓等各类没有在兰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都需要建设等相关单位提供资料报省资金中心业务受理大厅。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备案要件
(一)经济适用房或专家教师公寓
1.单位批量提取报备的申请2.国有土地使用证3.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4.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5.建设用地许可证6.省、市发展改革部门、规划部分或建设主管部门等出具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7.购房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备案花名册纸质版及电子版8.经济适用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模版。
(二)拆迁安置房
1.单位批量提取报备的申请2.拆迁公告(或拆迁许可证、或拆迁安置方案等)3.拆迁户名单纸质版及电子版4.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模版。
二、省资金中心各业务受理大厅审核资料齐全无误的,将备案材料递交业务部室,由业务部室提交省资金中心审议。审议通过的,业务部室将已备案的购房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备案花名册或拆迁户名单下发各业务受理大厅,各业务大厅办理提取业务。
三、建设等相关单位备案后,如存在漏报或不在名单中的缴存职工购买已报备经济适用房、承租专家教师公寓等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建设等相关单位只需提供介绍信及相应购房缴存职工花名册即可。
四、经济适用房(含拆迁安置房)、专家教师公寓提取报备有效期为两年,超过两年的,需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提取要件的要求
一、本规程中身份证明材料是指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材料。证件到期视为无效证件。
代办人前来办理的,同时提供缴存职工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本规程要求缴存职工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提供的要件中,单位介绍信、无自有住房证明等各部门和单位专门为本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出具的证明资料必须留存原件。
三、身份证明材料、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等其他证明要件须同时提供原件,省资金中心各业务受理大厅办理提取业务时对照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如果所购房屋取得的证书为《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提取业务时,购房提取要件中“《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相应变更为“《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和契税完税发票”。
五、所有复印件须采用A4纸张复印,并留足装订线,其中身份证明材料正反面必须复印在同一张A4纸内。
第十一条 代办提取规定
一、代办情形
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由本人办理。如存在特殊原因需要代办提取的,另需提供以下要件,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一)单位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二)配偶、父母、子女之间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如户口簿不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则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材料证明其父(母)子(女)关系,无法证明的不可代办)。
(三)个人之间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在省资金中心签订的授权委托书或公证过的授权委托书。
二、代办流程
代办提取的,缴存职工本人须提前登录省资金中心官网下载《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信息登记表(试行)》,填写表格“职工信息”和“收款信息”栏,并在“职工本人签字”处签字、留存本人“手机号码”后,代办人携带此表及本操作规程第二章规定的相应证明要件方可代为办理。
第十二条 提取监督
一、省资金中心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二、省资金中心业务受理人员如有违反本操作规程的,由省资金中心按照责任追究制度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缴存单位有关人员违反本操作规程协助缴存职工套取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记入省资金中心的不良记录档案;缴存职工个人违反本操作规程套取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记入个人在省资金中心的不良记录档案,自缴存职工个人账户被冻结之日起,缴存职工五年内禁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禁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套取或骗取的住房公积金,省资金中心将通过单位全额追回,缴存职工个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缴存职工符合离、退休等销户提取情形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提取当日进行结息并销户提取;不属于销户提取情形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采取百元取整的方式办理提取手续;缴存职工账户为封存状态,在办理部分提取业务后账户余额将不足千元,可酌情对该账户作销户提取。
第十四条 本规程所有办理时限和提取额度中所称的年度均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 省资金中心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新市民等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提取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省资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遵照原有规定执行,以往有关规定如与本规程有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2019年8月15日起实施,以往与本操作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附表1:
划入死亡职工本人有效储蓄账户
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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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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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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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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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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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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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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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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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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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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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经办人员: 经办人签字确认:
(注:本表一式两份,省资金中心、经办人各一份。)
附表2:
单位办理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
我单位接受委托办理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手续,将其住房公积金划入我单位账户,并承诺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出现任何法律纠纷由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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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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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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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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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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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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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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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死亡职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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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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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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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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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省资金中心、缴存单位及委托人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