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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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住房补贴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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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对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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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聘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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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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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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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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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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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助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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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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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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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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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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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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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工、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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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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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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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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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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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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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厅)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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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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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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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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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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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控制标准面积下限的,按各自住房控制标准缺额面积。2002年标准每人每平方米发放住房补贴405元。
三、住房补贴发放方式
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按25年计发。采取按月发放和一次性发放相结合的办法。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从参加工作的次月起,逐月按标准发放住房补贴;
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工龄在25年以上且未到离退休年龄的无房职工,在其购房时一次发放住房补贴;工龄不足25年的职工,25年内其他年限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
到离退休年龄的职工,在办理离退休手续时,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
职工住房补贴发放,以1998年11月30日的所任职务为准,在住房补贴发放期间内职务发生变动的,从变动职务的次月起按新职级对应的标准计发住房补贴,累计满25年为止。
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控制标准下限的,实行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
四、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公有住房(包括单位自管和政府直管住房)售房收入扣除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及房管机构转制资金后的余额;
(三)商业银行承办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按规定上缴的利润;
(四)公有住房租金收入;
(五)单位自筹资金。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省政府《关于清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通知》(甘政发[2002]50号)要求,对1993年以来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及结余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并将现有售房款存量资金(含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全部上缴省财政厅在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省财政厅依据省审计厅专项审计结论,扣除按规定提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后的余额,专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首先用本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存量资金安排解决,不足部分,党政机关、政法机关和比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由省级财政给予补助。实行部分补助管理体制的事业单位由省财政按照收支统管的原则,核定一定补助比例。零补助事业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五、住房补贴支出预算
(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可享受住房补贴职工的具体情况,于每年10月底以前编制下年度住房补贴支出预算,按经费领拨关系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进行审核并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住房补贴支出预算。
(二)省财政厅根据各单位住房基金和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情况,按以下顺序核定单位住房补贴支出预算:
1. 在职无房职工的逐月补贴;
2. 无房离退休职工的一次性补贴;
3. 住房未达到控制面积标准的离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差额外贴;
4. 住房未达到规定控制面积标准的在职职工的一次性差额补贴。
(三)省直各单位依据核定的住房补贴支出预算,按照本单位职工工龄、职务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发放顺序。
六、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
(一)符合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职工需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认真填写“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由单位审核汇总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房改办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二)单位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对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的,除按要求报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外,还应附个人购房合同、房地产交易部门出具的个人交易批复或单位批准职工离退休等证明材料,经批准后,由单位直接发放给个人。
(三)对采取逐月发放方式的,各单位必须在每月开始的10日内将住房补贴资金存入职工个人名下帐户。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比 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在经省财政厅审查同意的受委托银行开设住房补贴专户,建立健全总帐、单位帐、职工个人帐三级帐户,与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实行分帐运行、单独核算,其财务接受省财政厅的管理、监督。
采取逐月发放方式的,自2002年1月1日起计发。
(四)各单位要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档案和个人明细帐册,分别记录和反映住房补贴的发放、缴存情况。
七、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资金的支取
(一)职工存入住房补贴个人帐户内的资金,未经省财政厅和房改部门审查批准,不得随意支取。
(二)职工购房、调离本省以及在住房补贴发放期间内去世、离职、被辞退或因其他原因与所在单位解除工资关系外,其住房补贴个人帐户内结余的本息可按规定程序予以支取。
(三)职工支取个人住房补贴帐户内资金,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汇总并分别情况附个人购房合同、房地产交易部门出具的个人住房交易批复、调离本省手续以及与单位解除工资关系证明(对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期间内去世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被遗赠人持有关证明)等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后,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具体办理。
八、住房补贴发放的监督
(一)各单位要增强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透明度,每年必须将享受住房补贴的人员、现住房状况、相应标准和实际发放金额等住房补贴发放的基本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职工监督。
(二)监察、审计、财政和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住房补贴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滥发或变相发放补贴,以及职工个人冒领住房补贴等行为的发生,对违反规定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九、1998年12月1日以后中央下划地方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后上划省级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省属驻兰外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待当地住房补贴发放办法出台后,由其主管部门按规定上报批准后执行。
十、有关住房补贴支出的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十一、为了确保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顺利实施,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依据各单位的职工住房状况以及售房款自查清理情况,先确定10个单位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