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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1-20   字体大小T|T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公用房管理,规范公用房出租出借行为,保障学校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根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92号)、《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教〔2009〕495号)及《兰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校国资字〔2008〕1号)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公用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出租出借的公用房,是指学校所辖范围内产权属于学校并经学校同意出租出借的沿街公用房及校园内为师生工作、生活提供服务的公用房(含临时性用房)。

第三条 公用房的出租出借,需在优先保证完成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任务,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校园治安秩序的前提下,通过正常的审批程序方可进行。

第四条 兰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公用房出租出借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实施出租出借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学校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公用房出租出借的审批;

(三)负责公用房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的规范管理;

(四)负责公用房出租出借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 出租出借公用房实行有偿使用,承租承借方(以下简称承租方)应按协议规定向学校按时交纳房地产资源条件占用费。

第七条 房地产资源条件占用费收费标准根据出租出借公用房的数量及质量、资产的属性等因素确定,以占用建筑物及土地的面积为基本核定依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处等依照市场价格水平共同核定。具体缴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为保证学校校园秩序、支持学校校办产业发展,学校出租出借的公用房暂委托兰州大学资产经营公司和后勤集团管理。原则上沿街出租出借公用房委托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校园内出租出借公用房(含临时性用房)委托后勤集团管理。

第九条 学校授权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资产经营公司和后勤集团签订出租出借公用房委托协议。

第十条 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委托管理的出租出借公用房的面积;

(二)委托管理的出租出借公用房房地产资源条件占用费收费标准及应向学校交纳的总额;

(三)委托管理的年限。

第十一条 出租出借公用房所发生的水、电、暖、气、物业、通讯及日常维护修缮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第十二条 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设施损毁的,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因学校规划和建设的需要对出租出借公用房调整或拆除时,学校提前三个月告知承租方,由承租方负责清空房屋,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学校补偿。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出租出借公用房损毁和造成承租方损失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出租出借公用房不得用于抵押和对外投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